(2017)苏0706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517姜志和与朱学宝、张成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志和,朱学宝,张成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民初517号原告:姜志和,男,1958年3月2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朱学宝,男,195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张成玲,女,195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姜志和与被告朱学宝、张成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志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学宝、张成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志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13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曾在被告处从事养殖工作,后经双方核算,被告欠原告12500元工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朱学宝、张成玲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朱学宝给付欠款13500元,有被告朱学宝签字的欠条在案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被告朱学宝未按承诺于2014年11月30日前付清欠款,已构成违约,还应承担相应的利息。被告张成玲与被告朱学宝系夫妻关系,涉案欠款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张成玲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朱学宝、张成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学宝、张成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姜志和欠款135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9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审 判 长 王明才人民陪审员 殷 然人民陪审员 张颂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莉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