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3民初2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赵新峰与昌吉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魏红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峰,昌吉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魏红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3民初2268号原告:赵新峰,男,汉族,1977年7月12日出生,农民,住霍城县。被告:昌吉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北京北路135号。法定代表人:吴仁国,职务:经理。被告:魏红军,男,汉族,现年50岁,项目经理,住昌吉回族自治州。原告赵新峰诉被告昌吉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魏红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依法向原告赵新峰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134元,逾期不缴纳,则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至2017年8月2日,原告赵新峰仍未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新峰在缴纳期限内未缴纳又不提出减、缓、免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古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