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财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凯、刘居彬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凯,刘居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财保143号申请人:王凯,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江,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争,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居彬,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魏县。申请人王凯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刘居彬名下车牌号为冀D×××××号凌志雷克斯小轿车一辆的相关手续。申请人王凯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居彬名下车牌号为冀D×××××号凌志雷克斯小轿车一辆的相关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韩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田校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