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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刑终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某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刑终1641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纯,男。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2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某纯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年6月7日作出的(2017)粤0306刑初3369号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第二单盗窃系犯罪未遂,针对该单盗窃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陈某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责令被告人陈某纯退赔被害人罗某1人民币4984元;扣押的手机一部,依法发还被害人洪某。上诉人陈某纯提出其认罪悔罪,是初犯,量刑过重,家庭困难,请求改判从宽处理。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事实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纯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理程序合法,已考虑上诉人认罪态度较好和第二单盗窃未遂,量刑适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本院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  君  伟审判员 林  福  星审判员 吴    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雪霞(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