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魏艳敏与邓宝路、邓景路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艳敏,邓宝路,邓景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412号申请人:魏艳敏,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邓宝路,男,年龄与民族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邓景路,男,年龄与民族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魏艳敏与被申请人邓宝路、邓景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魏艳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海尔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