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潘志成诉湖南湘雅健康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长沙信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志成,湖南湘雅健康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长沙信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834号申请执行人潘志成,男,汉族,1988年2月9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湖南湘雅健康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088号。组织机构代码:794737249法定代表人:段世辉。被执行人长沙信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458号商住楼栋2005房。组织机构代码:670797338法定代表人:吴玲芳。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5日审结,该案天劳人仲案字(2017)第112号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0103执18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辉跃审 判 员 张 红审 判 员 谢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韩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