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毛先忠不服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竣工验收备案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先忠,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浏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81行初6号原告毛先忠,男,196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委托代理人周建辉,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浏阳市行政中心附五栋。法定代表人张益平,局长。委托代理人黎毅,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系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住浏阳市。委托代理人蒋娅娟,湖南华韶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浏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办事处石霜北路123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强,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系浏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湖南省。原告毛先忠不服被告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竣工验收备案一案,原告毛先忠于2017年8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毛先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第三人浏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先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先忠负担。审 判 长 陈贤良审 判 员 黄卫国人民陪审员 刘 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黎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