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23执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查远文与陈忠兰、明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査远文,陈忠兰,明文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23执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査远文。被执行人:陈忠兰。被执行人:明文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修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査远文申请执行人陈忠兰、明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査远文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査远文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6)黔0123执9号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登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 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