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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23执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查远文与陈忠兰、明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査远文,陈忠兰,明文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23执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査远文。被执行人:陈忠兰。被执行人:明文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修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査远文申请执行人陈忠兰、明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査远文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査远文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6)黔0123执9号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登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 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