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02执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2220王志明、管连芬等与束亚甄、崔永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明,管连芬,吴蓓,吴魏禾,束亚甄,崔永萍,南通永正海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2220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明,男,1943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申请执行人:管连芬,女,1947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申请执行人:吴蓓,女,1969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申请执行人:吴魏禾,男,1993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束亚甄,男,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崔永萍,女,1966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南通永正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都市华城3幢701室。法定代表人:张正委。申请执行人王志明、管连芬、吴蓓、吴魏禾与被执行人束亚甄、崔永萍、南通永正海船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苏0602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应尽的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束亚甄、崔永萍、南通永正海船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7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利息以实际给付之日结算为准),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庄培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