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3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程雄与李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雄,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3执277号申请执行人程雄,男,39岁,汉族,住监利县荒湖农场。被执行人李平,41岁,汉族,住监利县荒湖农场一生活区。本院在执行程雄与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永庆审判员 朱先明审判员 吴敦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高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