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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3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程雄与李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雄,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3执277号申请执行人程雄,男,39岁,汉族,住监利县荒湖农场。被执行人李平,41岁,汉族,住监利县荒湖农场一生活区。本院在执行程雄与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永庆审判员  朱先明审判员  吴敦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高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