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恢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汤新伟申请执行陈志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新伟,陈志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恢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汤新伟,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被执行人:陈志兴,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申请执行人汤新伟依据本院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21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志兴偿还借款16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5)三民初字第21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汤新伟债权金额160000元及利息,本案中执行到位金额2750元,未执行金额157250元。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志兴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代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