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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金乡县路灯管理所、王义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乡县路灯管理所,王义军,田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197号申请执行人金乡县路灯管理所,住所地金乡县奎星路中段271号,组织机构代码:06295583—0。法定代表人李华(男,1971年1月1日出生,系该单位主任。被执行人王义军,男,195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田海波,男,198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乡县路灯管理所与被执行人王义军、田海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李明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闫静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