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8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杜承煜与杜国良、杜欢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承煜,杜国良,杜欢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8777号原告:杜承煜,男,194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杜国良,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杜欢喜,女,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承煜与被告杜国良、杜欢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承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16元,减半收取7108元,由原告杜承煜承担。审判员 王姝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