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7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爱珍、张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珍,张帅,张盼盼,林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711-1号申请人:张爱珍,女,1966年4月出生,汉族,住德城区。申请人:张帅,男,1990年11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张盼盼,女,1989年11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林少福,男,1985年1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爱珍、张帅、张盼盼与被申请人林少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2536号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林少福驾驶的黑H×××××/黑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健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