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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李绍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李绍伟,孙春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70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新大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68312508XJ。被执行人李绍伟,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孙春力,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绍伟、孙春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绍伟、孙春力在本院尚有多起履行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未了结,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12月16日本院执行另案依法对李绍伟司法拘留十五日。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7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金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