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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执2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范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范XX,苏增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23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住所地南宁市古城路15号。负责人李毅,行长。被执行人范XX,男,汉族,1966年2月28日出生,住广西横县。被执行人苏增娟,女,汉族,1968年6月29日出生,住广西横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申请执行范XX、苏增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范XX、苏增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范XX、苏增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他款项人民币405422.42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冯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