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象山华成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象山华成制衣有限公司,竺成,邱文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1487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大街***号。诉讼代表人:张华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象山华成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工业示范园区B-3。法定代表人:竺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竺成,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象山华成制衣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邱文意,女,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象山县。(系被执行人竺成之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与象山华成制衣有限公司、竺成、邱文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甬象商初字第2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象山华成制衣有限公司、竺成、邱文意支付借款35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6年4月2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象山华成制衣有限公司、竺成、邱文意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执行款3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2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12770元、实际执行费39712.33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竺成名下的位于象山县××街道××别墅××号的房地产,经本院变卖以3307440元成交,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变卖款2755224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8232元、实际执行费39712.33元。现被执行人尚应支付执行款744776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14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世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余柏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