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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0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坚与黄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坚,黄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0306号原告:吴坚,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群,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涵颖,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海,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坚诉被告黄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吴坚负担。审 判 员 项孟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金宴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