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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书忞、绿地集团合肥紫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书忞,绿地集团合肥紫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200号申请执行人黄书忞,男,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绿地集团合肥紫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李煜,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52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440000元及利息992687.12元、逾期付款利息(以10440000元为基数,按年24%的利率,自2016年2月13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时止)、律师费100000元,诉讼费50元,案件受理费104000元、执行费78833元,合计11715570.12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440000元为基数,按年24%的利率,自2016年2月13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时止),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1044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绿地集团合肥紫峰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1715570.12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440000元为基数,按年24%的利率,自2016年2月13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时止),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1044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潇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