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恢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爱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平,高玉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恢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爱平,男,汉族,1959年4月5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中心街帝豪大厦。被执行人高玉才,男,汉族,1964年6月18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向阳小区。王爱平申请执行高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24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玉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玉才无法查找,申请执行人王爱平也未提供具体下落,致使本案无法送达。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高玉才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在金融机构将其工资冻结。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案件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王爱平案件款14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225元未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恢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