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程家贵与杨春波、吴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家贵,杨春波,吴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381号原告:程家贵,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杨春波,男,成年,住宁国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告:吴燕,女,成年,住宁国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程家贵与被告杨春波、吴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程家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货款本金358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从事建筑装潢材料买卖生意。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3月22日期间,原告多次供货给被告,被告当时未付现金,仅在销货清单上签名。2016年,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杨春波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还款时间。另,案涉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吴燕亦有偿还义务。现因被告杨春波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致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本院立案后,按照原告程家贵提供的被告杨春波、吴燕的住址均无法送达应诉材料,原告程家贵在合理期限内亦不能提供其他准确送达地址,同时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属诉讼中无明确的被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家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95元,已减半收取347.5元,予以退还给原告程家贵。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宗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许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