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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4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佟铁与汤克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铁,汤克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4041号原告:佟铁,男,1968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告:汤克仁,男,1969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原告佟铁与被告汤克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佟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佟铁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段希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