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71执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申请云南城投昆明置地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云南城投昆明置地有限公司,云南中天世纪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云南合泰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中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创森并购(壹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昆明创森并购(贰期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昆明创森并购(贰期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昆明创森并购(贰期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昆明创森并购(贰期肆号)投资合伙企业,苏黎明,闫泰丞,苏菀娜中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71执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高新区科华路1号山灞大厦19-20层。负责人:高焱,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委托代理人:唐浩,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云南城投昆明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612号银海国际公寓A座10楼1、2号。法定代表人:闫政柏,董事长。被执行人:云南中天世纪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开发区海源北路六号高新招商大厦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苏黎明,总经理、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云南合泰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区二环西路398号高新科技广场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闫静东,总经理、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云南中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北京路凤凰村(泓瑞花园)3单元1-9层。法定代表人:闫政柏,总经理、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云南创森并购(壹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昆明市经开区昌宏路36号PE中心A-401-8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云南创森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泰丞。被执行人:昆明创森并购(贰期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昆明市经开区昌宏路36号经开区金融中心A-401-8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云南创森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昆明创森并购(贰期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昌宏路36号经开区金融中心A-401-8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云南创森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昆明创森并购(贰期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昆明市经开区昌宏路36号经开区金融中心A-401-8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云南创森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昆明创森并购(贰期肆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昆明经开区昌宏路36号经开区金融中心A-401-8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云南创森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苏黎明,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被执行人:闫泰丞,住所地:昆明市月牙塘社区居委会。被执行人:苏菀娜中布,住所地:昆明市月牙塘社区居委会。本院在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与云南城投置地有限公司、云南中天世纪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云南合泰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中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创森并购(壹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昆明创森并购(贰期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昆明创森并购(贰期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昆明创森并购(贰期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昆明创森并购(贰期肆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黎明、闫泰丞、苏菀娜中布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一案中,已分别对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以及传统查控。先后查封了登记于被执行人云南城投昆明置地有限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昆国用(2011)第00728号、昆国用(2013)第00032号、昆国用(2011)第00829号、昆国用(2011)第00830号、昆国用(2011)第0828号五宗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号第53010120100014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建字第5301012013000348号、建字第530101201000382号(副本);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530000201012080301—01号;商业、住宅、写字楼、车位、已抵押物业房源(详见:查封清单)。同时冻结被执行人云南合泰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中天世纪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持有的云南城投昆明置地有限公司股比例分别为24%和76%的股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一直在做执行和解的谈判,基于该案查封的在建工程的特殊性与复杂性,目前进入评估、拍卖或者以物抵债等程序不是最好的选择,经过多次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基于现实情况考虑,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后再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已查封、冻结的财产有处置、变现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白有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大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