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法肆与张兴国、侯艳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法肆,张兴国,侯艳华,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1917号原告:李法肆,男,1957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张兴国,男,1968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侯艳华,女,1979月0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法肆与被告张兴国、侯艳华、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08月01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法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13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天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武松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