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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群利与被告赵胜利、赵阳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群利,赵胜利,赵阳阳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1225号原告:程群利,男,196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蓝田县人,住蓝田县蓝关镇徐家山村一组,公民身份号码:610122196002240353。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利,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被告:赵胜利,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蓝田县人,住蓝田县洩湖镇大兴村二组,现住灞桥区田王十字惠东村,公民身份号码:610122196405251217。被告:赵阳阳,女,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蓝田县人,住蓝田县普华镇马湾村,公民身份号码:610122199007151222。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群利与被告赵胜利、赵阳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群利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阳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群利申请撤回对被告赵阳阳的起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群利撤回对被告赵阳阳的起诉。审判员 刘 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渭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