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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杨永成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成,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12民初678号原告:杨永成,男,生于1964年1月20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学忠,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杨永成诉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杨永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成以其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永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永成负担。审判员  杨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