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玉洁与武汉施瑞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武汉绿富农业生物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洁,武汉施瑞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武汉绿富农业生物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谷序文,谷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750号原告:李玉洁,男,汉族,1965年3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宾,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鹏,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施瑞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格瑞科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林和平,执行董事。被告:武汉绿富农业生物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两湖大道湖北格瑞绿色工程开发股份有限公司1-10层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谷融,董事长。被告:谷序文,男,汉族,1961年4月25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谷融,男,汉族,1990年12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应城市,本院在审理李玉洁诉武汉施瑞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武汉绿富农业生物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谷序文、谷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周 琼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谭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