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04财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财保352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吴某某,女。被申请人:唐某某,男。申请人吴某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某某名下所有的价值4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本人共同共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回龙街*号*号楼*层*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唐某某名下所有的价值40000元的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查封申请人吴某某名下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回龙街*号*号楼*层*号房屋。案件申请费420元,申请人吴某某已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学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国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