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志林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志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599号罪犯杨志林,男,汉族,1968年8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2日作出(2011)永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志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9452元。刑期自2010年8月21日起至2025年8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1日交付重庆市永川监狱执行。本院先后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8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8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4年1月2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7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杨志林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志林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志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予以减刑。但罪犯杨志林既系累犯,又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且财产性判项也未履行,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志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海波审判员 贾秀春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龚玮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