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2民辖终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魏健、宁培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健,宁培生,水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辖终6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健,女,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利生,内蒙古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鹿,内蒙古鹿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培生,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利运达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审被告:水国庆,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上诉人魏健因与被上诉人宁培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249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魏健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魏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健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强国琴审判员  靳淑敏审判员  李会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吕守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