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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4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 2017 )陕0924民初495号李飞诉高向东租赁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高向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4民初495号原告:李飞,男,汉族,住紫阳县城关镇。被告:高向东,男,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飞诉被告高向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飞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李飞负担。审 判 长  叶作毅审 判 员  寇德强人民陪审员  王永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黄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