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许国涛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涛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3刑初364号公诉机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国涛,男,1979年8月3日出生,住辽宁省庄河市。辩护人张蓉、冯庆亮,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7)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国涛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国涛及其辩护人张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国涛因怀疑被害人王某某与其妻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2013年4月7日23时许,由许国涛纠集“小伟”(另案处理)、“姜世伟”(另案处理)驾驶车辆到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马家新村王某某租住的民房处,强行将王某某拽上车。在行驶途中,许国涛朝王某某身上打了几拳。后到达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大黑山附近,许国涛把王某某从车上拽下拳打脚踢,并让王某某把上衣脱掉蹲马步,并在其后背放上一块石头,让王某某进行反省。4月8日0时许,王某��趁许国涛等人在车上聊天之机逃跑,途中摔倒昏迷。同日8时许,王某某醒来后爬到一部队院内,被人发现并报警。经鉴定,王某某面部及腰背部损伤致面部形成较长创口,腰椎横突骨折,均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许国涛已赔偿王某某人民币1万元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国涛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1人2处轻伤,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予以惩处。被告人许国涛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否认。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曾向公安机关电话投案,且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2、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害人的伤情系其自行摔伤所致;3、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综上,被告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同时考虑被告人家庭困难状况以及既往现实表现,建议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国涛因怀疑被害人王某某与其妻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2013年4月7日23时许,纠集他人驾驶车辆到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马家新村王某某租住的民房处,强行将王某某拽上车。在行驶途中,被告人许国涛用拳头殴打王某某,后到达先进街道大黑山附近时,又把王某某从车上拽下拳打脚踢,并让其把上衣脱掉蹲马步,在其后背放上一块石头,让其进行反省。4月8日0时许,王某某趁被告人许国涛等人在车上聊天之机逃跑,途中摔倒昏迷。同日8时许,王某某醒来后爬到附近部队院内,被人发现并报警。��鉴定,王某某面部及腰背部损伤致面部形成较长创口,腰椎横突骨折,均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许国涛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并取得王某某谅解。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许国涛供述笔录、被害人王某某陈述笔录、证人席某某、孙某某证言笔录在案为凭,亦有指认现场照片、急诊及住院病志、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赔偿谅解协议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存案佐证。被告人许国涛对此供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国涛纠集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成立。本案具有殴打情节,��从重处罚。被告人许国涛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系被列为网上逃犯而经工作发现被抓获,同时被告人当庭供述其在案发后直至被抓获前因害怕而未向公安机关投案,故其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国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郝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