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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4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立存、冯明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存,冯明扬,赵全胜,麻纪英,河北比之尔环保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日晶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河北比之尔特种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1496号申请人:王立存,男,195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被申请人:冯明扬,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被申请人:赵全胜,男,195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临城县。被申请人:麻纪英,女,195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临城县。被申请人:河北比之尔环保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和平路598号。法定代表人:赵丹。被申请人:河北日晶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全胜。被申请人:河北比之尔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永攀。原告王立存等与被告冯明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三套房产和一辆汽车予以查封。申请人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河北比之尔环保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大郭社区居委会的房��两套,查封麻纪英名下的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大郭社区居委会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赵全胜名下的冀A×××××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晓     彦审 判 员 闫     恒     新人民陪审员 黄桂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吴     艳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