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2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尚杰与杨胜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杰,杨胜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2民初785号原告:尚杰,男,1982年10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村民。被告:杨胜国,男,1980年5月20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村民。原告尚杰与被告杨胜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尚杰起诉的标的额为1200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计算,原告尚杰应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只减半交纳了案件受理费50元。后因被告杨胜国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尚杰需补交50元案件受理费以及预交两次登报公告费用4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通过法院专递向原告尚杰邮寄送达了《关于补交案件受理费以及公告费的通知》,明确告知原告尚杰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本案诉讼费用补交完毕。经查询法院专递单投递情况,尚杰已于2017年7月11日签收了本院送达的《关于补交案件受理费以及公告费的通知》,现交款期限已过,原告尚杰仍未交纳剩余诉讼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尚杰负担。审判员 余元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雷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