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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志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638号被执行人刘志文,男,汉族,1986年9月1日出生,住所地临城县。申请刘志文罚金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503刑初1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5月10日移交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冀0503执63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人民陪审员 :王亚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 张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