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加奎与赵永梅、钟山区智林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加奎,赵永梅,钟山区智林幼儿园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059号原告:朱加奎,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无职业。被告:赵永梅,女,1984年10月14日出生,无职业。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洪,系水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山区智林幼儿园,住所地:钟山区老供电局路口。负责人:廖琼华,系该幼儿园园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伦,系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系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律师。原告朱加奎、赵永梅与被告钟山区智林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朱加奎、赵永梅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加奎、赵永梅以“证据不足,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暂时放弃诉讼请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加奎、赵永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82元,减半收取计4591元,经本院审批予以缓交。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周黔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