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恢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文才与XX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文才,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恢716号申请执行人:肖文才,男。被执行人:XX,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文才与XX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肖文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二初字第004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5690.5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按该协议履行完毕,我院于2017年7月24日解除对被执行人XX名下车牌号为陕AH8Y**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及锁定,于2017年7月24日将被执行人XX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现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二初字第00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林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