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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执2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袁涛苍、杨明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涛苍,杨明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5执2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袁涛苍,男,1954年4月生,住江西省永修县,被执行人:杨明香,女,195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本院在执行袁涛苍与杨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审理期间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明香的银行存款255000元,因本案已结案,应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明香的银行255000元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明香的银行2550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詹恒和审判员  孙春春审判员  周文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向正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