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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民初3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某银行与杜某、曾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杜某,曾某,李某某,杜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02民初3181号原告:某银行,住所地广西北海市。负责人:黎某,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业光,广西汇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男,1968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被告:曾某,女,1970年2月9日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被告:杜某某,女,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审理某银行诉杜某、曾某、李某某、杜某某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东宁人民陪审员  苏家莲人民陪审员  曾广萍Appoint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包青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