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有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张有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27民初443号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186号219室。法定代表人:丁德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旦,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有怀,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有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张有怀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6506元、违约金1467元(自2016年7月29日暂计至2016年12月26日,实际应计算至付清至付清之日),两者合计17973元;2、被告承担本案原告的律师费968元;3、原告有权对拍卖、变卖被告提供的抵押物(车牌号为苏A×××××的小汽车一辆)的价款享有优先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4406元及该款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9日,被告张有怀通过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贷网”)借款22000元,并以网络点击的方式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电子文本)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3月29日止;年利率为11%;若逾期,则还需承担每日千分之八的逾期利息,且出借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承担因违约造成的律师费等损失,若逾期90日,则还应承担借款余额20%的违约金;该协议同时约定出借人同意将该债权由微贷网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同日,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有怀、微贷网签订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及还款协议书,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当日,被告张有怀出具22000元的收条一份。同时,被告张有怀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的汽车一辆为上述债务及相应产生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了汽车抵押借款合同一份。后被告张有怀返还了本金5494元并付清了2016年7月28日以前的利息,尚欠本金14406元。另,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968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有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406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张有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师代理费968元。三、若被告张有怀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则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张有怀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汽车一辆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有怀负担。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张有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鲁拥民代理审判员 方 林人民陪审员 章真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方 欣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