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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0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京顺胶锟有限公司与肇庆市长隆纸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京顺胶锟有限公司,肇庆市长隆纸箱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0364号原告:佛山市南海京顺胶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欧正武。被告:肇庆市长隆纸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法定代表人:邓少锋。原告佛山市南海京顺胶锟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长隆纸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以已与被告肇庆市长隆纸箱机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京顺胶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肇庆市长隆纸箱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1.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柳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冯舜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