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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8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宋月兰与刘静义、宋卫明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月兰,刘静义,宋卫明,徐松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8290号原告:宋月兰,女,1948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刘静义,女,197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宋卫明,男,197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徐松达,男,1972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宋月兰与被告刘静义、宋卫明、徐松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宋月兰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月兰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月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宋月兰负担。审判员  黄一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陶俊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