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8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宋月兰与刘静义、宋卫明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月兰,刘静义,宋卫明,徐松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8290号原告:宋月兰,女,1948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刘静义,女,197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宋卫明,男,197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徐松达,男,1972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宋月兰与被告刘静义、宋卫明、徐松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宋月兰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月兰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月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宋月兰负担。审判员 黄一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陶俊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