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执8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徐承明、张爱清等与文登市海哈哈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承明,张爱清,周明园,于莉莎,孟祥平,宋强,张建民,房国秋,张秋华,张氏,杨朝珍,张留合,祝清梅,刘建义,文登市海哈哈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834-1号申请人徐承明,男,汉族。申请人张爱清。申请人周明园,女,汉族申请人于莉莎。申请人孟祥平。申请人宋强。申请人张建民,申请人房国秋。申请人张秋华,女,汉族。申请人张氏。申请人杨朝珍。申请人张留合。申请人祝清梅,女,,汉族申请人刘建义,男,汉族。被申请人文登市海哈哈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昌海,经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合同纠纷,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文劳仲案字[2017]第62号仲裁调解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文登市海哈哈发展有限公司的鲁K×××××号、鲁K×××××号、鲁K×××××号车三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邵振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宋君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