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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6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执恢42号洪铭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626执恢42号洪铭:你与田逢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26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田逢清于二O一七年八月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八月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田逢清履行案款14460.00元。(2)、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诉讼费125元,执行费120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账号:1804027629200003115特此通知执行员  孔令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