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民初2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时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时某,张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市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2456号原告:孙某某,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枣庄市市中区。被告:时某,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滕州市。被告:张某,女,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滕州市。370481198508271822。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市中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刘某。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时某、张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市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保全费620元,由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菲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