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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郑新宇与张新军、卢应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新宇,张新军,卢应杰,武陟县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郑在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477号原告:郑新宇,男,199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军,焦作市山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新军,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卢应杰,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武陟县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詹四格圪档店乡岗头村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东路11号。被告:郑在盛,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州市花园路66号大河锦江饭店24层。原告郑新宇与被告张新军、卢应杰、武陟县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郑在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郑在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郑在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新宇撤回对被告郑在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王 慧人民陪审员  崔继红人民陪审��高晓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杜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