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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执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林茂与被执行人大连冶金机械设备制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林茂,大连冶金机械设备制造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1487号申请执行人孙林茂,男,195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大连冶金机械设备制造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杨广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孙林茂与大连冶金机械设备制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沙河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沙劳人仲裁字(2016)第061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邹立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徐 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