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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3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应艳公民、胡伟公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艳公民,胡伟公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784执3492号被拘留人:应艳公民身份证号码:×××0027被拘留人:胡伟公民身份证号码:×××005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燕与被执行人应艳、胡伟(2017)浙0784执349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应艳、胡伟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