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03执恢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付双梅、付需要、付奇东、付较东、岳广良、周中勤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案件执行结束通知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7)湘0503执恢1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住所地邵阳市双拥路南星花园1号楼。负责人:曹月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付双梅,女,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被执行人:付需要,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付奇东,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付较东,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同上。被执行人:岳广良,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周中勤,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付双梅、付需要、付奇东、付较东、岳广良、周中勤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了义务,本案已达到执行目的。至此,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程序结束。特此通知执行员  贺宏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仁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