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8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苏新虎与王小宁、张延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新虎,王小宁,张延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8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新虎,男,195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商业储运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小宁,女,1957年3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药材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张延田,男,1956年8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执行苏新虎与王小宁、张延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苏新虎要求王小宁、张延田共同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40000元、利息72200元、诉讼费3741.5元及延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冻结王小宁、张延田两人工资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张延田的陕A6NV**号比亚迪牌汽车一辆正在处理,并将王小宁、张延田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予以公布,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柳佳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