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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8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苏新虎与王小宁、张延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新虎,王小宁,张延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8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新虎,男,195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商业储运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小宁,女,1957年3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药材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张延田,男,1956年8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执行苏新虎与王小宁、张延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苏新虎要求王小宁、张延田共同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40000元、利息72200元、诉讼费3741.5元及延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冻结王小宁、张延田两人工资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张延田的陕A6NV**号比亚迪牌汽车一辆正在处理,并将王小宁、张延田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予以公布,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柳佳彤 微信公众号“”